苏州清包网装修合同包括:
1,家庭装修合—苏州建设局制定
2,工程装修合同—建设局制定通用工程合同。
家 庭 装 饰 工 程 合 同
(主要看下付款方式)
甲方(委托方): 代表人:
乙方(被委托人): 代表人:
一.装饰施工项目
1. 装饰施工地点:
2. 装饰施工内容及要求:(报价单,并以报价单为依据,最后结算以结算单为准。)
二:工程期限:
1.工程 天
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工程总造价: (大写) (小写)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下面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水电隐蔽工程结束日支付工程合同总价 30 % 元
瓦工基础工程结束日支付工程合同总价30 % 元
木工基础工程结束日支付工程合同总价35 % 元
工程验收合格五天内结清余款支付合同总价5% 元
双方款向往来,均应出具票据(或正式收据),工程发票(合同总价)中所有缴纳的消费税由甲方承担。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
1.提供的材料.设备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该按施工进度及时供应到现场,因甲方提供材料原因工程质量与乙方无关,也不在保修范围内;因供货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误工损失。甲方提供的材料抵达现场后,由乙方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报价单中注明品牌.规格.型号相符。甲方有权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检查,如发现与报价单明确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施工前准备细则:
1 甲方
(1)开工前,应向乙方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只能部分腾空房中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并填写施工交底单,同时交付全部钥匙于乙方,填写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向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水.电等必需设施,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正常施工用水用电和过程中施工人员合理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使用公用部位,由甲方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正常施工。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外理工作,承担费用。
(4)要求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完工时,需由乙方同意并应支付赶工费,等签定工程变更协议.确定赶工费再进行赶工。
(5)甲方代表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家庭成员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
2.乙方
(1)组织施工图纸或工艺质量说明现场交底,确定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完工前,负责工程成品保护。
(2)乙方由 负责合同履行,按照要求施工,协调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六.施工安全.防火与财物安全
1.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注意施工安全。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或工艺质量说明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一切经济损失。
2.由于乙方在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范.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承担由此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钥匙全部交给乙方后,乙方负责统一编号,统一保管,施工过程中出现财物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如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与乙方代表联系,在乙方陪同下方可进入。
4.施工结束,工程款结清后,乙方负责将房屋钥匙全部归还甲方,如有遗失,乙方负责换锁或承担换锁的费用。
七.工程施工变更
1.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必须在该项目施工提前十天与乙方代表联系,签定工程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增加的费用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当即支付给乙方,减少项目工程款在最后结算时一次性结清。乙方在接到变更单和追加工程款后方可对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2.甲方不得与工人商定变更工程内容,因此引起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
3.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签字,工期顺延;工程量变更和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甲方同意工程顺延的其他情况;连续下雨对地板铺设或油漆施工造成影响的作相应的延期变更;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负责的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质量,合同工期顺延;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应。
4.因乙方责任未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因乙方提供材料质量不合格或造成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应有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八.工程质量.验收及结算
1.本工程质量按2001年1月10日发布的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执行。
2.乙方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一旦办理完毕,甲方不得再对验收通过的材料和工艺流程提出建议,甲方如不能按通知时间到现场视作同意。
3.工程竣工验收,乙方应通知甲方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2日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合格单,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保修单。验收结束后因为局部修补产生的工作日期不做工程延期计算,同时也不影响结帐和付款竣工验收结束,局部修补项目乙方应在2周内结束。
4.如未经验收,甲方自行搬入居住,则视为验收合格。
5.竣工结束,乙方在验收结束2日内提交工程结算单及有关资料给甲方,工程结算单价都以预算单价为准,分项工程一次性包死的则以预算为准,不再进行工程量核算;分项实行实算的,则以实际竣工工程量为准,甲方自接到结算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清尾款。
6.甲乙双方任何影响工期.工程结帐的验收单.变更单和各项优惠等均必须签字,方可生效。
九.室内环境质量:
1.乙方与甲方共同做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月1日分布实施)的建筑材料,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商定对环境进行检测(按照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月1日联合发布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检测费用根据建设部建办质(2002)17文件精神,应列入工程预算中,检测结果不合格,双方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责任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治理费用。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按苏建质(2003)6号“关于苏州市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执行。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在工程验收结束7日之后工程款结清进行,在检测之前甲方家具不能进场,否则会影响检测结果。
十.饰(售)后服务
1.乙方在装饰施工质量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水电60个月,基础工程24个月。
2.包工包料(不包括甲方自购的部分材料),保修期内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均有乙方承担。包工不包料的,保修期内产生的材料费由甲方承担.人工费由乙方承担。
3.保修期的保修内容均采取修复形式,只对装潢质量负责,不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4.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和非装潢的外力原因所产生的结果,不属于保修范围。维修的材料和人工费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十一.违约责任
1. 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以及甲方引起的其它原因等,除工程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停工.误工的实际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1‰。
(2)甲方应按照合同按期交纳工程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否则乙方有权按照合同停工并收取误工费。
(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或规格差异,乙方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责任。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工程款未结清,提前使用,所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
(7)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2. 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出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累计付款的1‰ 支付违约金。
(3)未事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种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付对方工程预算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它损失。
十二.争论或纠纷处理
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家装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2. 双方协调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或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件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就生效。本合同附件有:图纸一份,预算一份,保修卡一份。
十四.其它约定
1. 工程决算采用实算原则,各项单价不变,应纳入工程结算中,工程量按实做工程为准。
2. 实际工程中,有预算未涉及或漏算的工程单项,应纳入工程结算中,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为准。
十五.备注
甲方(业主): 乙方(承包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工 程 装 修 合 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 (人民币)
¥: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 执行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 (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 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 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 元,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 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的,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 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约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结构及各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通畅;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九条 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增加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
第十条 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第十二条 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2、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
1、双方同意工程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
(2)其他方式:
。
2、双方同意按下表执行工程款的支付:
第一次付款时间 应付 30% 元 大写:
第二次付款时间 应付 35% 元 大写:
第三次付款时间 应付 30% 元 大写:
工程验收后 天内付清。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则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收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交纳。
4、增加的工程项目,经双方签署增加协议确认后,甲方应就该增加工程项目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为增加项目总造价的30%,另外的70%实行分期付款,甲方应在每个月的前三天内支付给乙方。如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大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则甲方应按上述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五条 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
1、乙方承诺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 月内。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的对工程项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2、甲、乙双方对保修的其他约定:
。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发包方以上违约行为构成了一般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工程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为: 元,合同继续履行。发包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元。
3、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并经过承包方催告后仍没有支付,并造成了承包方损失的,为发包方严重违约,承包方解除本合同的,发包方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5、承包方每拖延一天竣工,应向发包人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承担 元的违约金。
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7、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经过协商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1、工程施工项目确认书
2、施工图纸或工艺说明确认书
3、项目变更单
4、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7、工程验收单
8、工程结算单
9、工程保修单
10、发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承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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